電子報第九十四期(97.04.17.)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關於Google與比利時新聞?」、「引用聖經裡面的話有著作權的問題嗎?」、「海報上為顯示贈品內容而使用他人產品圖片須經授權嗎?」、「可否在blog上po公司的圖?」、「引用書中圖片問題?」、「關於日本寫真貼圖的著作權?」、「試題重製的問題?」、「以網路提供有線電視節目的著作權疑義?」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法制發展

1.合理使用的新出路

著作權法的真正目的是甚麼?應該是著作可以被廣泛合法、合理地接觸,而著作權人的權利也可以獲得適當的保護。所以,著作權法的重點,應該包括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著作權的保護,一是著作權的限制與例外。前者是創作者的私利,後者是公眾的利益。如果認為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護著作權人,就會犯下嚴重的錯誤。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除了要保護著作權人,也要避免著作權人過於阻礙公眾接觸著作的機會,也就是說,著作權法要關切社會上每一方面的利益,不是只有著作權人。

2.紐西蘭新修正著作權法

紐西蘭自2001年7月10日開始著手依新科技發展修正著作權法,經過反覆討論,才於2008年4月8日完成立法程序,其間經過冗長的辯論,主要是擔心偏向任何一方,造成私權與公益的失衡。無論如何,紐西蘭的著作權法跳脫美國著作權法的壓力,除了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外,也大量引進保護公眾利益的規定,有助於數位環境下,資訊接觸與散布,不致於偏向著作權人,值得我國修正著作權法時之參考。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公共借閱權——圖書館應補償作者的損失?

圖書館若經營得太成功,每出借一本書,就表示書籍的銷售量要減少一本,尤其許多暢銷小說或僅具參考功能的創作,既沒有一讀再讀或經常使用價值,透過圖書館借閱,就幾乎取代書籍的銷售。於是人們要問,難道圖書館的經營,不須要對著作人或出版商的損失作一些補償?公共借閱權(Public Lending Right, PLR)就是在此背景下產生。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1.任意在部落格上提供試聽音樂會侵害公開傳輸權

架設自己的部落格,寫一些心情紀事,如果再放上音樂,應該很不錯。可是,未經授權,在部落格上提供音樂,即使沒有營利,僅供網友試聽而不能下載,還是會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此外,法院認為,這種在一段時間內,於部落格上提供許多首音樂的侵害行為,在刑法評價上,這些一段時間內的行為,應屬接續犯之包括一行為,而其使用很多音樂的情形,是以一行為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該當於同一犯罪構成要件,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一般而言,若是初犯,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尚知悔悟,判刑都不會太重,可以易科罰金,並得以緩刑。

2.誰在侵害公開傳輸權?

法院認為「且其於重製後,他人得不斷公開傳輸,是該公開傳輸之犯罪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其實,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的「公開傳輸」之定義,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被告將檔案上載網路空間,使該檔案處於可以被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點選之情況,就是達到「公開傳輸」的狀態,縱使事實上無人點選,也無礙於「公開傳輸」行為之成立。當他人進行點選時,是上載者對該點選檔案的網友進行公開傳輸,並不是該點選的網友的公開傳輸,判決所稱「他人得不斷公開傳輸」,應是誤解。

3.合理使用與姓名表示權之侵害

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以故意為要件,過失侵害著作權並不在處罰之列。本案若無法證實被告有侵害之故意,固無刑事責任。不過,身為對智慧財產權有概念的學者,在編輯既有著作時,未查明其是否獲得授權,在明知是原文大幅引用近二千五百字後,仍不註明其來源,難辭過失之責。本案法院對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之認事用法,已屬牽強,對於著作人格權保護之真義,更是離譜至極。

五、著作權大哉問

1.員工對於自己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可以要求署名嗎?

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員工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的職務上完成著作,視為員工同意公開發表,員工不可以再主張公開發表權,但如果公司沒有與委託之業主約定不得標示創作者之情形,而公司又與員工言明將會作標示,著作人當然可以要求標示,此時是當時有無言明之證據問題。前述的「視為」員工同意公開發表之規定,仍可以契約排除之,只是,若公司違約沒有標示創作者,僅是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不構成侵害著作人格權,亦即不會有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刑事責任。

2.在圖書館內影印書籍可以印多少?

世界各國著作權法少見明文規定可以合理使用的數量,目前手上看到的是澳洲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項的reasonable portion之定義,明定「不超過一本書的一個章節或十分之一,以不超過二者中之最少者為限」(b)in a case where the work is divided into chapters exceed, in the aggregate, 10% of the number of pages in that edition but contain only the whole or part of a single chapter of the work.此或許可以參考。

3.專利說明書要怎樣用才不會侵害著作權?

任何人將自專責機關取得之專利說明書,進一步重製、作成數位資料庫、散布該等重製物、在網路上公開傳輸該資料,都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再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4.長官可以要同仁用我的報告寫論文投稿嗎?

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也適用第十一條規定,更進一步地,公務員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以公務員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時,不得主張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這是基於公務推動順利之考量,對於公務員在職務上的著作,進行著作人格權的限制。

5.使用老照片的著作權疑義?

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日據時代發表之照片,發行已滿五十年,應屬公共所有,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惟應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如原照片無著作人之記載,則註明出自某期雜誌或某本書第幾頁即可。只要能確認曾公開發表超過五十年,或已拍攝超過五十年,都應該是公共所有的照片,可以自由利用。

6.將著作鎖碼上網的使用算不算是「公開傳輸」?

在網路部落格中設定密碼,網友必須輸入密碼才能進入瀏覽,這些網友是屬於「特定之多數人」,仍然是屬於著作權法所稱的「公眾」,這種鎖碼的使用,仍是「公開傳輸」的行為。

7.其他賣家網拍的照片為何不能自由使用?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智慧成果,必須以具有原創性為前提,但此一原創性的門檻並不高,只要是花費心力去創作,都可以達到標準。著作權法並不在乎創作品質的好壞,品質好壞是由學術、藝術評價或市場價格決定的事,於著作權法的法律價值上,只要有智慧的投入,就享有著作權的保護。網拍的照片,縱使僅是賣家私下的拍攝,還是要在角度、光影、布局等方面作心力的投入,可以認為有原創性,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網拍時,還是要自己拍攝物品的照片,不可以隨意拿別人相同商品的照片來用。

8.可以將有線電視節目透過網路在校園內傳輸嗎?

網路電視的公開傳輸,與傳統的廣播電視公開播送,有很大的不同,在著作權法的意義上是兩種不同的著作財產權範圍,應該分別獲得授權,不能說沒有營利,或只是研究或實驗,就可以免責。我們可以這樣自問,網路電視到底有沒有用到別人的著作? 如果有,就應該獲得授權,不能說別人已經用了,我就一定也可以用。著作權人授權給電視公司,電視公司可以用,不表示學校網路電視就可以用,更何況,網路電視的功能比一般電視強太多,網路無遠弗屆,還可以隨選視訊,管道也不同。

9.教育用書比較不易在課堂上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考量因素有四點,其中被利用的著作物的性質也是判斷的重點。『在教室使用時,一般書籍 or 教育用書,前者容易成立合理使用』這是因為既然是教育用書,就該花錢買來做教育用,否則若還可以在教室內大幅合理使用,誰還買這類教育用書呢?所以說,教室內使用一般書籍較容易成立合理使用,使用教育用書比較不易成為合理使用。

10.小職員不小心用到別人網路上的圖片怎麼辦?

小職員因應的策略是要視以保住工作還是少付賠償為目的而定,如果要保住工作,低調地與對方和解,獲取其同情,不要為難認錯並願意賠償負責的小職員,或許賠償金額會較低。若是想要自己省錢,工作無所謂,則讓公司去因應,也是一種選擇。

11.申請專利就算是公開發表專利圖說嗎?

著作人就其著作之公開發表,除親自為之以外,尚包括授權他人公開發表之行為。專利申請權人明知專利申請案將於專利公報上發表,仍提出申請,可以被認為是以申請專利之方式,公開發表其專利說明書及相關圖示。惟此一專利說明書及相關圖示之公開發表時點,應係專利專關於公報公告時為準,非以專利申請權人向專利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時為準。

六、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及台灣創意設計中心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分別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二○○○年四月 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MULTIMEDIA 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 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